消费者三倍赔偿权,制止经营者欺诈行为
时间:2023-07-02 19:14:19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案例

2016年10月9日,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苗丽春花3990元为患病的母亲购买了一款按摩机。因使用常常出现各种故障,苗丽春曾根据包装盒上留下的联系电话,要求生产厂家予以保修或更换,却发现该电话是空号,甚至网上也无法查找到厂家的相关信息,苗丽春遂要求店家赔偿。

2、点评

店家必须给予赔偿。一方面,店家侵犯了苗丽春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店家面对苗丽春的索要,却拒绝提供生产厂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店家所售按摩机包装盒中的信息虚假,表明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诈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当中,消费者是我们国家重要的一个群体,因为购买相关的物品的时候,都需要由消费者来带动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所以对于消费者的一些具体情况是不能够有所隐瞒的,必须要诚信的引导消费者来进行购物,否则的话会有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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