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系同单位职工,其中丁系该单位领导。某晚,四人在一起饮酒,其中甲驾驶摩托车前去,另三人均知晓,四人均未过量。酒后,丁让甲驾车送其回家,甲将丁送回家后,在回家的路上因公路上有人晒玉米,摩托车滑倒,导致甲死亡。晒玉米的人无法查清。甲的亲属将乙、丙、丁及公路局告上法庭。该案责任如何划分...公路局有责任.其他无责任........乙和丙无责,丁、晒玉米的人和公路局有一定的责任,但甲自己应负主要责任。问题能通过诉讼解决,具体操作方案请与律师面谈属于交通事故,另外三人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不需要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代理。其他人没有责任。丁、公路局要承担责任,乙、丙无需承担责任。甲、丁、晒玉米的人和公路局都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乙、丙、丁及公路局不能被同时告上法庭,他们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成为被告.其次,可以告丁,乙和丙无责任.再次,可以告公路局.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进行认定。建议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一、起因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处罚。如医生甲马马虎虎,将病人的处方开错,开了两种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针剂,药剂师乙也不按规定认真审查处方,将针剂交给注射护士丙,护士丙也不认真审查,就为病人注射了该两种针剂,结果导致该病人严重残疾。在该案中,造成致使病人严重残疾之医疗事故是医生甲、药剂师乙、护士丙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作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应对三人分别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员,盗窃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说自己来找其亲戚该楼住户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时回不来,此前告诉他让他找公寓管理员甲给开一下门。在乙的甜言蜜语哄骗下,甲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给乙打开了丙的宿舍门,结果导致丙价值2万元的现金等财物被乙偷走。该案中,甲过失地帮助乙实施盗窃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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