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口转入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时间:2023-03-03 11:22:55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一、户口迁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二、户口迁入的程序

(一)、只要原籍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入户,并且与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

(二)、持接收协议(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三)、持准迁证到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四)、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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