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指的是在违约事实发生时,由于无法取得或获得预期利益而产生的损失范围。它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此外,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
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指的是在违约事实发生时,由于无法取得或获得预期利益而产生的损失范围。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
间 接 损 失 的 定 义 及 其 特 点 是 什 么 ?
间接损失是指在某一经济行为中,除了直接受到损失的人或组织外,还可能受到其他人的损失或影响的情况。这些损失通常是由于该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或副作用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的特点是:1)存在性:间接损失是在经济行为中产生的,因此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确实存在;2)可衡量性:间接损失必须是可以衡量和计算的,以便确定其范围和程度;3)可避免性:间接损失通常可以通过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其发生;4)可归因性:间接损失应能够被明确地归属于经济行为,以便确定其责任人和赔偿对象。
因此,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如果受害方遭受了间接损失,其范围和程度应当明确,可以通过证据和计算来确定。同时,为了避免间接损失的发生,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其发生可能性和影响范围。如果无法避免间接损失,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其对其他人的影响,并明确其赔偿对象和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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