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对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第一次申请变更姓名,受理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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