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时间:2023-05-31 18:07:31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意外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有本合同所附“伤残程度及赔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治疗未完成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根据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估,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在“伤残程度及赔付比例表”中列出两个以上的伤残程度,保险人应支付伤残保险金的总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脚的,只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属于不同伤残等级的,给付较重的伤残保险金。

事故造成的伤残与既往伤残相结合,可以领取较重项目伤残保险金的,按照较重项目的标准支付,但以前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前列入“伤残程度及给付比例表”或因免除责任的伤残,视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死亡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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