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方式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而哪种方式更合适,则由被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集体土地:按照规定,只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可见,被征收人应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的地方可能是村委会持协议书与被征收人签订。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村委会是否受委托,需要出具委托书后再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国有土地方面:按照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时,需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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