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时间:2023-05-10 17:13:05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

9、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能再就业又不符合托管的;

10、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办理场所:资金部、各县区办事处。

办理要件:

见以下附表

注:

1、以上所需手续均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3、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需要转入支取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还需要提供相应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册;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2、单位初审。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上签署意见;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册上加盖单位印鉴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审批。核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按照规定核定支取金额;收集备案资料;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4、办理提款手续:

(1)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2)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账户。

(3)现金支付。

办理时限:要件齐全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大单位集中办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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