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场所:资金部、各县区办事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表、变更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等。
办理流程: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在职期间去世、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等原因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
1、职工调入和调出的,市外调入调出按新增和销户转移办理,市内调入调出按同城转移办理。
2、职工离、退休和在职期间去世的,按住房公积金提取处理。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住房公积金新增开户办理,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的,按住房公积金封存或启封办理。职工因故终止劳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也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劳资关系恢复时再作启封处理,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都应及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封存作减少,启封作增加处理。
5、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单位(含已批准缓交的单位),无论是否有能力持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当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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