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关系中无效和撤销的认定
时间:2023-07-10 20:03:44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同无效和撤销区别如下:

1、两者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和乘客危险、欺诈和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识别程序的启动不同。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无权干预;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的权利;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合同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的,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无效的,不受期限限制。

合同无效和合同不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1、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2、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对于那些签订合同中的条款有超越本身资质的情况存在的可能会出现导致最终合同无效的风险存在,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有要有资质条款存在就一定会导致最终合同无效。双方需要就资质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再进行合同的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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