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中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
1、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2、无效合同从未生效,可撤销合同是已经生效的合同;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经撤销才无效,撤销之前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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