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房产证写一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时间:2023-04-18 21:12:44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认定婚后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姓名为标准,而是看用以买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房产就为夫妻婚后的共有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不改变它是共同财产的性质。

至于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是可以双方协商的,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诉诸法院。

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那么房子默认为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可以均分房子的份额。

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准,加名的行为一般属于对一方的赠与,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由夫妻双方协商。《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五百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五百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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