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杜先生来电咨询:杜先生在一商贸公司任人事经理,为了减轻员工们每天在写字间办公区做保洁工作的负担,经请示公司同意,决定聘用两名保洁人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用工纠纷,同时也减轻公司的开支,杜先生想从社会上聘用两名退休的妇女来公司负责保洁工作,这样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谨慎起见,特咨询律师,这样认识是否正确?有无法律风险?
王荣贵律师解答:我国目前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见的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另一类是建立劳务关系的用工。
用人单位何时终止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显然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内容存在冲突。根据我国《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该退休人员必须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
具体到杜先生咨询的问题,如果聘用已经退休的妇女来公司做保洁工作,必须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否则,一旦发生用工争议,将面临承担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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