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定义及其在法律中的运用
时间:2023-07-14 10:41:54 3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的方法有两种,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1、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要件是: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3)法律其他规定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行使撤销权之诉的要件有哪些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实并不能适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将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之内,可以更好保护其利益,遏制恶意诉讼,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协调一致。另外,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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