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还是可以评定的,不是取消,只是在某些场合被禁止使用。
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4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条件有哪些
商标法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也出了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考虑到以下三个现实因素,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
首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
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至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
二、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有: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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