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之解除,乃由契约当事人一方或数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自行协商约定,自发终结契约效力的行为。
此向达成并签署之契约,会受到国家法律制度之严密保护。
至于契约之解除,可区分为约定解除(即合意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方式。
如若当事人在契约中未能订立清楚解除的条件,则可以透过法定解除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在这种情况下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部分契约当事人得以享有法定解除之权利的情形包括:
(一)因无法预测、超越人力控制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导致无法维持契约原有的内容和目的;
(二)在履行契约约定的义务期间快要结束前,契约当事人一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生动地表达或者以实际行动明显表现出自身将不再履行其应承担的主要债务;
(三)契约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契约中的基本义务,在收到进行合理催告的通知之后,仍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完成其主要职责,导致整个交易无法按期望推进;
(四)契约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了其承担的主要责任,在经过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使得交易目的的达成变得遥不可及;
(五)根据现行具体法律规定,存在其他类型的复杂情况使得原来的契约目的无法获得有效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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