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任何人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我国境内,是指我国内地境内。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本条款的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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