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时间从何时算起
时间:2023-03-11 14:32:33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在符合被拘留条件的时候会下达拘留通知书,那么拘留时间就从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计算,如若犯罪嫌疑人不肯说出自己真实的姓名,正确的住址和一些其他的身份信息,那在县级领导向公安机关批准后,像这类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是等身份信息完全查清楚之后才开始计算,直到拘留时长满。

一、批捕期限有节假日怎么办?

批捕期限有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逮捕是由检察院或法院做出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后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二、拘留不予通知的情形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三、公安机关进行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

1、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

2、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为12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4、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为7日。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6、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请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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