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对抵押人的处分权作出三项限制:
一是有将抵押物转让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的义务;
二是有将转让物上存在抵押负担的事实告知受让人的义务;
三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但并未确认抵押权的追及力。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同时规定受让人享有涤除权,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一、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抵押权生效方式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并存。
1、不动产抵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定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6、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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