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动产抵押不具有追及力。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抵押给质权人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并且抵押权设立前,如果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也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具有哪些
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
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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