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承租人支配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抵押权人支配的是其交换价值,所以租赁物的抵押不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所以,出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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