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曾经是杭州某外贸公司的外贸跟单员。在公司工作两年后,公司因为分公司在广州的经营问题而欠债4个亿。
经由多方债权人集体申请破产后,法院宣告该外贸公司破产。按照正常的清算手续,公司首先支付了员工的工资、社保以及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上下60余名员工随后派出袁某以及其他四名员工代表与公司洽谈,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
公司起初并不答应支付,员工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但是仲裁院称破产并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而驳回了其诉求。
然而最后公司因为考虑到有25名员工工龄在10年以上,遂对这25名员工支付了一个月的所谓代通知金,但是公司也告知员工说这是因为公司临时作出的决定,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规定。
对于外省的就业人员,公司还支付了一笔安置费。安置费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破产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也不强制要求支付安置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即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城区劳动仲裁院的院长杨军民对此解读说:企业破产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但是不满足后面的条件,即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要破产,没有也无法找劳动者商量,也不是员工意愿能决定最后公司是否破产的。所以公司也就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而安置费,在劳动合同法以及破产法上都没有相关规定。而是企业内部的一个规章制度。安置费多用在企业的外省员工,考虑到员工在异地就业需要租房等因素,如果公司破产,可能面临搬家问题而设置的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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