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
2、制定全省劳动鉴定方面的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市、县(市、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4、对用人单位或职工不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进行复查;
5、负责审理裁决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案件;
6、负责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参加省级统筹的行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7、负责全省劳动鉴定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定;
8、指导省直单位及中央驻豫单位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残废档案;
9、其他有关劳动鉴定工作;
参见: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劳社[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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