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1、可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予撤销
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三)没有取消海关行政许可的这一个说法,只有取消非行政许可的说法。
也就是说很多人都误解了海关行政许可的撤销与取消的这一个说法。其实海关行政许可只有撤销而没有取消。但是通俗说法之中,人们往往会混为一谈。当然,这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歧义。所以人们只需要理解撤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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