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该诉讼所需的预缴费用将由次债务人承担。
然而,在债务人采取代位权举措后,产生诸如差旅费之类的额外费用,则这些费用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实行应严格遵循“满足债权人自身债权”原则,假如第三方对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超过了债权人的债权数额,那么对于超出部分,债权人并无权力以债务人代表身份予以执行;
反之若第三方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金额,对这不足以弥补的部分而言,债权人亦无权请求第三方进行偿还,而需另行对债务人启动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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