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蒋某为了推销某美容产品获利,谎称自己曾是某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开办无证诊所,发放宣传单,对外宣称自己能治愈各种皮肤顽症,高价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某有毒、有害致白、祛痘产品进行诈骗活动,共计骗取金额人民币15800元。
【分歧】
对蒋某的诈骗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构成诈骗罪;
律师
解答: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主体上来看,区分非法行医罪与以行医为名实施诈骗,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行医诈骗的主体既可以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可以是合法执业的医生。
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两罪都是故意,但是目的不同,非法行医是通过行医进行营利,而诈骗则是通过这种行为骗取他人的财产。
第三,从客观方面来看,非法行医的主要行为是行医,就是说是以医疗行为为主要部分,而诈骗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行为并不在于行医,而在于将他人的钱财骗到手,钱财到手之后行不行医都没有关系了,所以行医并不是诈骗的主要行为。
第四,从客体来看,非法行医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人身权利,而行医诈骗侵犯的主要是就诊人的财产权利。
全文5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