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7-05 16:00:29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属于正当行为。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有: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法律不会予以保护。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对象的规定

近来,由于我在一个博友的博文下留言,无意之中卷入一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讨论,为此我已经写了几篇博文:《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帮助现代韩非查法学辞典,及帮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简论我国和关于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兼及曹天案答雅典博友法家梁剑兵、新浪博友释之》、《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应适用的哪个条款?》新浪博友释之与我有不同看法,他给我留言道:你提出的在过当(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要综合引用有关条款来对某行为定罪量刑的论证是非常正确的。实践中,判词最多有防卫情节”的字眼,把正当防卫的部分当作量刑的一个情节来使用了,基本不引用该法律条文。到于你文中提到的《刑法》和《民法典》中规定的紧急避险似乎都没有规定紧急避险一定是第三者,第三者之说是否学术上的观点,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此,我认为,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应当理解为是针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这不仅仅是学术上的观点,也应是法律条款本身的固有的含义。比较一下《刑法》20条和21条,抽出它们共同的部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同的部分是,正当防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从不同部分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对谁呢?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的目的是避免危险”,没有说针对谁避免危险。关于人你文中提到的是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涵盖了见义勇为的全部内容;有没有独立出见义勇为立法的可能性?现实性?必要性?”,这倒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不过我认为两者中应当包涵见义勇为的内容,是否全部涵盖就没有仔细探究过了。现在我们要解决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受到伤害的对象是谁?是不法加害人,还是之外的第三人?从近来的讨论中我发现,这是人们区分两者的标志之一。我们还是回到这两个法条上来。为了找到法律的准确的意思,我们可以像博友释之一样,抽去法条中一些修饰性文字,只看法条对在这两种行动中受到伤害的对象的规定:《刑法》20条关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刑法》21条关于紧急避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见,单纯从字面规定看,正当防卫中受到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中受到伤害的并没有规定特殊的对象,就是说,此时的对象可以不法侵害人”,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学术界和实践当中若有人认为,正当防卫仅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则是针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观点是脱离了法律规定的个人的理解。我一再的观点是,应当直接地从法条字面上理解法律,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不应当解释法律。因为这种解释就是新的立法。2010-4-6声明:1.凡以本人网名龙城飞将”发表的文章,均为本人原创。本人对文章的观点负责。2.欢迎转载,研究与批评,但务需注明作者的网名和博客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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