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时间:2023-03-19 08:10:10 3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一、发票能不能作废?

发票能作废。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如下:

1、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二、小规模纳税人能不开发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不开发票。开票流程具体如下:

1、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3、加盖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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