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③行政决定权。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④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的权力。
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
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