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2)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由城市规划部门按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二、办理材料
原件。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原件。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占用绿地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在1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占用绿地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梅州市行政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梅州市行政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占用绿地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占用绿地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领取《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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