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办学许可证注销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31:01 2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符合规定终止情形的:①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流程说明

1.申请

登录“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网上办事大厅网站”。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

网上核准通过后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事项由梅江区人社局审批。

3.获取受理结果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委办证大厅并发放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流程说明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办证大厅窗口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

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

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

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获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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