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条件的个人,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符合以上第一点中规定的原户籍非本市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5)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6)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办理材料
有效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各县(市、区)侨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各县(市、区)侨务部门窗口人员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侨务部门提出初审办理意见并交给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梅州市外事侨务局侨务侨政科科员自证件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105号3楼侨政科
五、办理时限
5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外事侨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1001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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