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中国公民因私事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二、办理材料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贴有申请人和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申请事由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人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市局复核后上报省公安厅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市局复核后上报省公安厅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梅龙东路1号出入境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二、公安部门?(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八、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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