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本市常住户籍的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内容真实合法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
1、申请人内地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以上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夫妻团聚类的提交结婚证明;
(2)偕行子女、照顾父母、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无依靠儿童投靠父母、港澳永久居民子女、超龄子女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照顾父母的还须提交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的还须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以上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鹤山市公安局邑门式办事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获批后,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大道与铁夫路交汇处
五、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1申请手续每人次5
2普通护照每证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
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延期、加注每项次20
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
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八、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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