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一、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限制
股东的知情权的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二、股东不正当目的怎样认定
股东“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方式为股东有是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情形。
三、公司股东不知情怎么起诉
股东要提起知情权诉讼,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可以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果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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