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年后可以起诉维权吗
时间:2023-08-06 21:14:01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单位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使用者未按预付款规定提交工作认证申请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直接向使用者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受伤的员工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作认证。另外,这一年的时间在法律上是被拒绝的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工作人员不在一年内申请工作认证,权利就会消失。如果已经超过三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必然会失去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和机会。故律师提醒广大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发生工伤事故时,如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务必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和机会。

农民工工伤维权有“三难”

我丈夫的劳动关系认定终于下来了。4月8日,记者接到了付华秀的电话。

付华秀在丈夫工伤去世后的7个多月来,一直在苦苦等着这一认定结果。当日,记者来到了文登米山镇

南庄村见到她时,她穿着一身破旧的衣服,背着一岁的孩子在砖厂干活。孩子的脸都被风吹得皴裂了。她噙着泪对记者说:要饭也得等我老公的事情解决完,好让他入土为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问题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这一保护劳动者的链条却常常断裂。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这三难,让那些遭受工伤之痛的人们苦不堪言。

劳动关系认定是道槛

2005年8月31日,对四川省万源市石塘乡的付华秀来说,是个灰暗的日子。她丈夫杨玖伦在文登市某建筑材料厂工作时,在抢救被电击同事中,被果园内的带电铁丝击中受伤。

该建筑材料厂负责人付了6000多元的医疗费,让杨玖伦在医院里住了18天后,就不再管了。杨玖伦于2005年9月23日死亡。

在多次找老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付华秀寻求了法律援助。然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材料厂负责人不承认与杨玖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索赔之路困难重重。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2006年1月9日,文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关于这起劳动纠纷的仲裁裁决书,认定杨玖伦生前与这家建筑材料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月24日,材料厂不服裁决,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3日,文登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材料厂与杨玖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接触了大量的工伤索赔案例,承办此案的文登市法律工作者杨春燕对农民工工伤索赔的艰难深有感触。她说:认定难已成为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很多农民工根本没签订劳动合同,拿不出工友证言、工卡等能够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的甚至连索赔对象都无法找到,对于他们来说,通过法律程序索赔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

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生育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证人经常因种种顾虑不予作证,用人单位也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调查取证工作障碍重重。

山大威海分校法学院安玉萍副教授认为,建立便捷、高效、低廉、灵活的劳动关系认定机制,积极探索成本低廉的防范机制,是防止认定难的根本之策。

一裁二审维权路漫漫

两年前遭遇工伤的都涛,亲身体验了维权道路的坎坷。

2004年5月15日12时30分,都涛在市区民主巷22号楼安装空调时,从二楼平台坠落。同日,经市立医院诊断,都涛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硬膜下血肿。

4月9日,记者在张村镇见到都涛时,他正在岳父开的一家浴池负责收费。由于工伤后身体左侧偏瘫,都涛走起路来一瘸一拐,下半辈子不能干什么重活了。他沮丧地说。

2005年3月3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都涛所受伤害系工伤。都涛工作的某家电公司不服,于当年5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称都涛并非该公司的职工,认定工伤缺乏依据,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工伤认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后确认,该家电公司是由刘某某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都涛自2003年起由刘某某招聘进公司,主要从事安装工作,实质是为该家电公司工作,工资由刘某某发放。据此,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该家电公司对都涛的工伤认定不服,上诉至环翠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005年11月9日,环翠区法院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都涛系由刘某某招用,为该家电公司安装空调,刘某某每月给都涛发放工资,不能证明都涛和该家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判决撤销该局对都涛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随后,都涛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定,都涛与该家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2月20日,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都涛《工伤认定通知书》。3月28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都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5级。

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生育科的工作人员介绍,一起工伤争议的解决,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还要经历行政复议、民事审判,时间冗长。

某律师事务所的葛绪强律师说,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一裁二审程序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一些当事人因消耗不起一裁二审的漫长时间,而被迫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纸上条款落地难

对于20岁的杨东芳而言,两年前的打工经历无疑是一场噩梦。他没想到,自己进厂打工不到3个月,右手就因工致残。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历经两年多,自己工伤仍没有得到赔偿,不得不一次次走在伤残鉴定的路上。

2003年10月20日,18岁的杨东芳在某印务公司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烫金机挤伤,经治疗诊断,右手为热压伤。2004年11月15日,经高区人事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5年1月21日,经鉴定为6级伤残,医疗期为6个月。随后,该印务公司提出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杨东芳伤残等级仍为6级。之后,该公司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又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2005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样做出了6级伤残的最终鉴定结论。

2005年12月30日,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杨东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8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6822.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8037.4元,医疗期工资人民币3360元等。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1月17日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4月7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杨东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53512.84元。

我知道像我这种工伤案,大多都会上诉到二审。虽然最后判我胜诉了,但能不能顺利拿到钱还是个问题。杨东芳说。

据杨东芳的代理律师林强介绍,在工伤处理中,有的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千方百计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逃避赔偿。即便工伤调处达成补偿协议后,用人单位也不履行协议。还有一些企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当企业职工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隐瞒不报、私下签订协议等手段解决,而且企业方不愿意按规定支付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更有少数企业采取行政复议或上诉法院等方式,以恶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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