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解密”,顾名思义,就是不再接触商业秘密。雇主要求雇员在离开公司前提前通知雇主。雇员通知雇主后,必须为雇主工作一段时间。员工可以在期满后离开公司。在通知后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到不需要保守秘密的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知道新的商业秘密,这也称为“提前通知期”。本系统是基于商业秘密的及时性考虑而设计的。员工在安全部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在解密期间可能会被泄露,不再属于商业秘密。即使不披露,由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解密期间也会出现新的商业秘密。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然更有价值,原来的商业秘密在解密期间的价值也会降低,即使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竞业禁止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获得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一种确保竞争对手不知道商业秘密的方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职工在竞业禁止期间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终止。竞业禁止义务的依据是劳动合同中的非无效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但在解密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仍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必须离开接触商业秘密的部门。这是两种制度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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