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房屋属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容易混淆的是何为婚前出资购房,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还是以产权证的办理为准?经常有人咨询: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婚后付款或者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算婚前购买吗?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按照高院的解释,购房是婚前还是婚后,主要看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婚前还是婚后,婚前签订的就属于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本项中另外一个容易让人混淆的是,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夫妻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同样的道理,婚后房产升值的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
由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房产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产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明确了各自产权份额,那么离婚的时候就按照约定份额分割;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产权份额,而是登记为共同共有,那么一般会认定为等份共有。
杭州李晓娟律师办理的婚姻案件中常见问题:
1、在实务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并在产权证上明确登记了各自份额,对于这样的情况,法院基本上判决思路都是一致的,也就是按照双方登记的份额进行裁判分割;
2、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每个法院之间的判决思路就有所差异了。
有的法院直接以房产登记为判断依据,按照双方约定的共同共有的共有方式进行裁判,认定双方为等份共有,两人平分;
有的法院会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上,考虑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度、双方有无子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无过错等因素,对房产进行倾斜性的分割,不一定是对半分割。
李晓娟律师认为第二种裁判方式相对合理一些,一方面将出资贡献作为参考因素,保障了出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感情投入,合情合理,更具有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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