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区别
时间:2021-12-04 12:05:06 4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区别

(一)两者区别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一)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二)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四)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五)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

《民法典》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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