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1、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确定伤残等级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一)工伤医疗门诊费用、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费用、未完成现场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寸照片1张;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收据(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5、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
6、对于门诊的,需提交门诊病历本原件、社会保险专用处方联;
7、需安装假肢及康复器具的,需提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工伤残鉴定书》复印件、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出具的康复器具装配发票;
8、待遇领取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系亲属)的银行帐号资料;
9、领取待遇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工伤职工领取相关待遇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能力鉴定书并提交下列资料:1、3寸残情彩照、1寸照片各一张;2、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三)工亡职工遗属领取相关待遇时,须提交下列资料:1、工亡职工《死亡证明书》(由医疗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2、工亡职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的身份、户籍证明;3、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证明公证书;4、工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未上户口的,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5、申请人主张属于供养直系亲属的,须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近期3寸彩色照片每人1张;6、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提交委托公证书;7、直系亲属其中一人的银行帐号资料(确定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分别提交本人银行帐号资料领取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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