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先行履行抗辩权具备以下几个适用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两方当事人均累计负债的情况,这意味着双方需各自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这里所谓的"互负债务"实际上就是指两笔债务职责相互对应,互为交互性的给付义务。
其次,两笔债务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先后履行次序。
关于这个先后履行的顺序究竟是由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还是由相关法规直接明文规定的,并不影响这个原则的适用性。
然而,若两个互相牵制的债务没有明显的履行顺序,便会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先行履行抗辩权。
最后,需注意的是,如果先行履行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债务,那么他将无法享有先行履行抗辩权。
这种情形不仅涵盖了先行履行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并未开始履行的状况,同时也囊括了先行履行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已过却仍未履行的情况。
在这里,“先行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行履行的一方尽管已经完成了债务的支付,但他的履行行为未能达到当事人事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即表示他已经构成了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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