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果选择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需在就业后30天内到所在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非南京户籍人员需到南京居住地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就业创业证》、《南京市劳动者就业登记备案表》、工商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务证明)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者如果选择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则需在就业后30天内,到所在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如果是非南京户籍人员,则需到南京居住地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就业创业证》(如果在初次登记时还未领取,则需一并申领);(二)《南京市劳动者就业登记备案表》;(三)工商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务证明);(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京劳动者就业登记备案表怎么办理?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和《江苏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劳动者在就业前需要进行就业登记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 劳动者在就业前,需先到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部门进行求职登记,获取求职登记证。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在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3. 劳动者在就业登记备案后,如有变动就业单位,需在变更后30日内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如果劳动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就业登记备案,可能会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因此,劳动者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劳动者在选择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需在30天内到所在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非南京户籍人员需到南京居住地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因此,劳动者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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