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提高50元。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十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30元/人.月,提高到480元/人.月;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四个县)由400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
二、从2013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提高600元(月提高50元)。即由2100—2220元/人.年,提高为2700—2820元/人.年。其中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为2820元/人.年(235元/人.月),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为2700元/人.年(22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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