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市政府六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根据中省有关安排,并结合遂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遂宁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了统一调整。调整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00元/人·月统一调整为330元/人·月,农村则由1800元/人·年调整为180元/人·月,即2160元/人·年。该政策从本月起执行。
参照今年省民政厅下达的遂宁低保标准,遂宁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3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1980元/年。参照周边市州的低保标准,并对遂宁城乡低保标准进行测算,遂宁调整了全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300元/人·月统一调整为330元/人·月,农村则由1800元/人·年调整为180元/人·月,即2160元/人·年。新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11月起执行。
据市民政局统计,截至今年10月,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82557人;农村低保对象147038人。遂宁低保工作在机制建立、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低保对象认定不准确的问题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为规范城乡低保工作,遂宁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从制度上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核对机制、动态管理、制度衔接等工作作出规范。根据要求,民政部门在低保对象审批前,须通过信息核对平台,增设信息比对程序。即凡是拟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区县、园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劳动保障、银行、证券、税务、工商、公安、车管、住房等部门核查申请者的家庭存款、住房、汽车、有价证券等财产收入,确保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查清楚。未进行信息比对的对象,一律不得审批。
同时,遂宁定期、不定期开展低保家庭情况复核工作,原则上城市低保每半年复核一次,农村低保每年复查一次,按照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救助手续。低保家庭复核重点清查基层干部亲属纳入低保的情况及已死亡的低保对象,对不符合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关系保”和“人情保”进行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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