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2、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关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3、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六)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八)广东省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二、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筹设批准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
申请人
2
筹设情况报告
原件
3
0
纸质
申请人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原件
3
0
纸质
申请人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
申请人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
申请人
6
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
申请人
7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
申请人
8
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
申请人
9
餐饮服务许可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
申请人
10
广东省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原件
3
0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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