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一节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第二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
第四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章机动车档案
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核发校车标牌。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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