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税率怎么计算?
时间:2023-03-19 20:22:35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税率表一

级数1:

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的

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55元的

税率3%

速算扣除数:0

级数2:

含税级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税率10%

速算扣除数:105

级数3:

含税级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555

级数4:

含税级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税率25%

速算扣除数:1005

级数5:

含税级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税率30%

速算扣除数:2755

级数6:

含税级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税率35%

速算扣除数:5505

级数7:

含税级距超过8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57505元的部分

税率45%

速算扣除数: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税率表二

级数1:

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0元的

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250元的

税率5%

速算扣除数:0

级数2:

含税级距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税率10%

速算扣除数:750

级数3:

含税级距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3750

级数4:

含税级距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51750至79750元的部分

税率30%

速算扣除数:9750

级数5:

含税级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79750元的部分

税率35%

速算扣除数: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

1、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36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

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

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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