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王女士来电询问:从今年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她每月工资奖金2000多元,有同事说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免税,2000元以上的个税缴纳和以前一样,这种说法对吗?个税起征点调高后如何计算纳税额?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的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王女士同事的说法不完全正确。通常人们所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指的是从3月1日起,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调高后计算方法不变,纳税人每个月工资薪金扣去法定扣除项目,如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余额为应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税额=(月应税工资-个税起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单位/元)。其中,适用税率分9个等级,500元以下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500至20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不仅惠及工薪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工薪层,而且惠及收入在2000元以上中等收入人士。例如,2008年2月份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实际取得工资2500元,在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1600)×10%-25(速算扣除数)=65元。如果3月份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实际取得工资仍为2500元,那么在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2000)×5%=25元,每月可少缴40元。假设纳税人月应税工资为3000元,当个税免征额为1600元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600)×10%-25(速算扣除数)=115元;当个税免征额为2000元时,他每月应缴纳税款(3000-2000)×10%-25=75元,每月少缴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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