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明近日表示,人社部正在配合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上周五也有媒体报道,《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将上报国务院,其中一个突破是个税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综合征收,以此降低税负。
有关专家表示,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收工具,不排除今年对费用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起征点)、税率级次和税率水平进行适度调整的可能性,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征收尚有一定困难,而要使个税充分实现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加强征管也同样重要。
免征额或可调至3000元
“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中,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最受到人们关注的一个内容,相对于个税复杂的超额累进税率等制度要素而言,起征点是人们最容易理解的,且在表面上是与个人的税收负担和经济利益最密切的一个税制要素。”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许-文表示。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娃*哈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后提出,为了真正提高老百姓收入,应提高个税的起征点到5000元。“如果今年要提高个税起征点,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将个税起征点定在3000元。”**税务合伙人张*云说:“再高则不太可能,会对税收收入产生更大的影响。”她同时透露,也完全有可能不设定一个具体金额,而是参照CPI等指数每年进行浮动调节,这一模式也已经开始探索讨论。她进一步分析说,这样的变化牵涉面没那么大,也不会出现结构性调整,相关报批程序不会太复杂。
许-文表示:“改善民生和调节收入分配已经成为今年政府的重要任务,而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收工具,不排除今年对费用扣除标准等进行适度调整的可能性。”
不过,他同时提出,在目前国内情况下是否需要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还值得商榷。此前即有专家提出,不要总拿起征点“说事”,而要在个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前提下,对税制要素和征管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许-文提醒说,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不一定必须通过提高起征点来实现,通过扩大低收入群体适用的税率级次和降低各个档次的税率也能实现目的。
综合征收非朝夕之功
许-文表示:“改变个税纳税单位(个人或家庭)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个讨论点,起源于分类所得税制和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所带来的不公平。”他举例说,同样是每月具有4000元工薪收入的两个家庭,一个家庭的两个成员都为2000元的工薪收入,不需要纳税;而另一个家庭只有一个成员有4000元的工薪收入,则需要纳税,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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