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同
时间:2023-07-04 16:05:23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理论背景、理论基础、阶级基础、职权、政党制度等不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学说,人大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人大制度主张民主集中制,中央集权而又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独立性,灵活处理地方事务,是一种议行合一的运行方式;西方三权分离制度则主张通过权利的分离与平衡使其相互分离而又相互牵制从而实现民主,防止腐败和专政。

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的提出标志着整个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但是根据历年来修改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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